产品范围:
1. 工作频率在9kHz至300GHz之低功率射频电机
如:无线网路(WLAN)产品(含IEEE
如有线电话机(含VOIP网路电话)、自动报警设备、电话答录机、传真机、遥控装置、有线电话无线主副机、按键电话系统、数据设备(含ADSL设备)、来话显示终端设备、2.4GHz射频电信终端设备等。
3. 陆地行动通信网路设备(PLMN) 产品
如 无线宽频接取行动台设备(WiMAX行动终端设备)、 GSM 900/DCS 1800行动电话机暨终端设备(
NCC标志制作方式:
1. 应以适当比例大小标贴或印铸于设备本体位置上,无最大/最小尺寸规定,以清晰为原则。
2. 此NCC标志连同审验合格号码,应依规定附加于产品上,其频色单一,须清楚、容易辨识。
审验合格卷标制作范例
为配合台湾贸易便捷化通关需要,从
从
审验证明使用及管理
1. 经本验证中心审验合格之电信射频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,送审厂商得将型式认证证明或审定证明核给之卷标式样自制卷标,标贴或印铸于器材设备本体明显处,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。
2. 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经修正时,若规定原审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频电机设备应重新审验,则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。否则,原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型式认证证明。
3. 电信终端设备相关技术规范经修正时,若规定原审理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应重新审验,则应依修正后之技术规范公告所定实施期限及方式办理审验。否则,原验证机构得撤销或废止其审定证明。
4. 经型式认证合格,审验合格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及电信终端设备,其厂牌、型号、设计或性能如有变更,应重新申请审验.